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厦门物协)英文译名为:Xiame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X.P.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由厦门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其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展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促进行业的水平提高,为行业内各界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为本会主管部门,本会接受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厦门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禾祥西路68号光华大厦9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制定本行业的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建议和要求。
(二) 收集、传播物业管理的法律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 组织会员对行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探讨。互相学习、交流提高,组织国内外研讨会,促进学术和技术交流,举办精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
凡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及相关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厦门物协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厦门物协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议审议,会长签字批准;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及行规行约;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为协会的刊物提供稿件。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的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厦门物协的最高权力机构 是会员大会,单位会员的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会员大会至少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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