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与从业人员自律规则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物业与从业人员的自律,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厦门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倡导物业管理企业以诚信、公开、公平、公正、互助的原则作为行业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号召开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自觉增强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所以服务、勇于奉献。
第四条 厦门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与从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本自律规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行为规则
第五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规范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承诺的服务质量 。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积极开展“让业主满意”的活动,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共同树立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参与物业管理的各类招投标活动中,不以低于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最低成本保护价进行报价,反对相互压价、相互拆台的恶性竞争。
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最低成本保护价,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定期根据讨论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行业提倡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原有的物业管理区域的
第三章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物业管理的岗位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证书。行业反对任何企业和个人借用、冒用、盗用各种证书。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自觉学习和遵守国家、省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遵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业主、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物业管理岗位技能培训,不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协会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投标资格或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协会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和公开向定理区域的业主道歉,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任职资格,并可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企业借用、冒用、盗用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协会可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降级、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直至吊消其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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