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福建省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与从业人员自律规则

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与从业人员自律规则

浏览:6440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福建省

   

    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与从业人员自律规则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物业与从业人员的自律,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厦门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倡导物业管理企业以诚信、公开、公平、公正、互助的原则作为行业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号召开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自觉增强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所以服务、勇于奉献。
    第四条 厦门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与从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本自律规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行为规则

    第五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规范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承诺的服务质量 。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积极开展“让业主满意”的活动,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共同树立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参与物业管理的各类招投标活动中,不以低于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最低成本保护价进行报价,反对相互压价、相互拆台的恶性竞争。
    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最低成本保护价,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定期根据讨论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行业提倡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原有的物业管理区域的

www.dichanshequ.com 物业管理企业保持相对的稳定。对于原有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会议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公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行业鼓励企业参与公平竞争;行业反对任何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夺他人原有的管理项目。
    第十条 依法被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企业应主 动配合该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按照法定与合法取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合法取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企业进行接管和从事正常的管理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收费规定及服务合同的约定,依照合理、公开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规范收费;反对不按规定随意收费、乱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房屋公共维修金和公共设施专用维修金和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管理制度;反对不按规定及服务合同约定随便使用房屋公共维修金或者其他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承诺,做到重合同,守信用,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能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投诉必须认真对待,确属管理服务责任的应认真及时予以纠正并答复;确属非管理服务责任的要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服工作。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经市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作出的有关行业共同利益的决定或工作要求,必须统一行动;反对各各行其是,无组织,无纪律的作风。
    第十五条 对于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任何侵害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业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各个企业应团结一致自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物业管理的岗位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证书。行业反对任何企业和个人借用、冒用、盗用各种证书。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自觉学习和遵守国家、省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遵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业主、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物业管理岗位技能培训,不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管

www.dichanshequ.com 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所在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职责,保守所在企业的商业秘密。行业反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相互盗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图谋私利或者其他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行业提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在行业内部的合理、正常流动;反对随意违反过去合同的约定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跳槽。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协会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投标资格或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协会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和公开向定理区域的业主道歉,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任职资格,并可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企业借用、冒用、盗用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协会可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降级、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直至吊消其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标签:物业管理  厦门市  福建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福建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