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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0)

浏览:6116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第二十一条 对广播电视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制定的《四川省保护广播电视网设备设施安全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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