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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1993)

浏览:6396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四川省

    发布时间:1993年12月25日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所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保护。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六条 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地、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主管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事务。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有关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作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www.dichanshequ.com 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
    (一)毁林或毁草场开垦,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水库、输水渠道、湖泊和指定以外的自然排洪沟渠倾倒砂、石、土、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它行为的。
    第九条 地方备级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预防、治理水土流失,管理水土保持设施成绩突出、效益显着的;
    (二)同破坏水土保持行为作斗争成绩显着的;
    (三)对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或在水土保持工作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在水土保持教育、宣传、技术推广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效的。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 禁止毁林开垦、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
    禁止在铁路、公路、堤防、河道、渠道、水工程界定的管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土和堆弃土石、尾矿、废渣等。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短期内不能退耕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修成梯地、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集体所有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耕作措施,有条件的应当逐步改造成梯地或梯田。
    第十三条 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荒坡地,不得全垦

www.dichanshequ.com 整地造林。在五度以上,禁止开垦坡度以下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和栽种经济林木,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过科学论证。论证所需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中列支。论证后的水土保持方案,经该项目审批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计划部门方能审批立项。
    山区、丘陵区已建和在建的工矿企业和各种工程项目,造成水土流失尚未治理的,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该工程审批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工程所在地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水土保持方案,按《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
    第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山区、丘陵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按工程审批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山区、丘陵区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主、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其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九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必须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
    第二十条 山区、丘陵区的乡(镇)、村和农场、林场、牧场应建立封山育林、育草制度。用木材培植木耳、香菇、烧木碳、砖瓦,从事挖药材、开石等农副业生产,应防止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土保持试验场地。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该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第三章 治  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以小流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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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流域的水土流失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设计任务书,治理完成后按国家小流域治理标准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土地使用单位负责治理;集体所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人负责治理。
    第二十四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依靠群众劳动积累的原则。鼓励水土流失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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