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令1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管理人员流向乡镇企业工作的管理,鼓励更多的科技、鼓励更多的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流动到我省乡镇企业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及相当职称以上的下列科技、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科技管理流动人员):
(一)由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军队转业干部)调入的;
(二)按《四川省科技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辞去现单位工作,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
(三)按国家计划分配的大学、中专毕业生;
(四)纳入国家和省下达的增干计划,经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从社会上录(聘)用的国家不包分配的非在职大学、中专毕业生。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科技、管理人员向乡镇企业流动的工作。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转、保存科技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接转、保存和建立科技管理流动人员的工资关系,并办理工资基金手续;
(三)在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调整符合条件的科技管理流动人员的工资级别,记入档案;
(四)对科技管理流动人员单列干部统计,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五)为科技管理人员流动联系、推荐单位,(来自:www.dichanshequ.com)办理流动手等关系。
(六)协助科技管理流动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粮食等关系。
第五条 县以上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办理科技管理流动人员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职称评聘的有关事项;
(二)协商解决经乡镇人民政府企业管理部门协商未能解决的科技管理流动人员与所在企业之间产生的争议;
(三)组织考核科技管理流动人员在乡镇企业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有关材料送交人事部门装入档案。
第六条 科技管理流动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应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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