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发〔2007〕27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并结合泸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来自:www.dichanshequ.com)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除房屋交易、划拨土地使用者自愿申请,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它所有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商品住宅用地应以拍卖出让方式供地。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组织实施: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自行办理;
(二)市、县国土资源局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接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监察、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底价实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库,每次活动实施前从中随机抽取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第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二)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三)编制出让文件;
(四)发布出让公告;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六)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七)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九)办理土地登记;
(十)资料归档。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第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方式、起始价、(来自:www.dichanshequ.com)竞(投)买保证金等。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
第三章 编制出让文件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出让须知;
(三)标书;
(四)投标申请书(样本);
(五)宗地界址图;
(六)宗地规划设计要求;
(七)中标通知书(样本);
(八)其他相关文件。
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拍卖出让公告;
(二)拍卖出让须知;
(三)竞买申请书(样本);
(四)宗地界址图;
(五)宗地规划设计要求;
(六)成交确认书(样本);
(七)其他相关文件。
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 挂牌出让公告;
(二) 挂牌出让须知;
(三)竞买申请书(样本);
(四)挂牌竞买报价单;
(五)宗地界址图;
(六)宗地规划设计要求;
(七)成交确认书(样本);
(八)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 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川南土地市场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当地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必要时也可通过外地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
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起叫价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六)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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