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十条 受让人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资料申办《建设用地批
市、县国土资源局从受理之日起5日内,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二章 资料归档
第四十一条 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三)宗地评估资料;
(四)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
(五)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六)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八)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过程的记录资料
(九)《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结果公布资料
(十一)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和以弄虚作假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私自向他人泄露底价、竞买人的相关情况,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泸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