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起始价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六)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第五章 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 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三)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保证金交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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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二)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四)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出让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保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出让人应当为申请人咨询以及查询出让地块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出让人可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第六章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招标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第二十五条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三)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五)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泸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