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集团的组建和管理,建立适应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实现规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推动存量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为科研与生产的结合提供具体实现形式;有利于发挥企业群体优势和组合效应,达到规模经济;有利于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
(三)以市场为导向,企业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第二章 企业集团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企业集团必须有若干个独立的企业法人,通过资产关系及品牌、商标关系或生产经营关系组成具有母子公司体制的多法人联合体。
第四条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财产,不从事经营活动,不是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企业集团要形成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四个层次的组织结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构成企业集团的主体,是设立企业集团的前提条件。
(一)核心企业应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它可以是一个国有大中型生产、流通及其他企业改组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多个投资主体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性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应在3500万元以上,山区和海岛县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放宽到2500万元以上;其他类型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应在3000万元以上。生产性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中新增货币资本不得超过1000万元;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中新增货币资本不得超过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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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组建、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集团的组建要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由核心企业(或发起人)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市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审核后,向市政府提出组建企业集团的请示,由市政府批转市有关部门对组建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论证后核准批复。各县(市、区)政府不得审批组建企业集团。
第七条 对报批企业集团的审查、论证和批复:
(一)报批生产性企业集团,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体改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和协调,由市人民政府核准批复。
(二)报批其他类型企业集团,由市体改委牵头,会同市经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核心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和协调,由市人民政府核准批复。
(三)报批村企业集团,由市体改委牵头,会同市经委、农办、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和协调,由市人民政府核准批复。
(四)申请组建省批企业集团的,必须按照分工,经市经委或市体改委牵头组织审查、论证和协调,由市人民政府转报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应报送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企业集团的请示件,包括核心企业的请示件及市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的请示件。
(二)组建企业集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的资产关系表;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法人执照副本,以及自愿加入企业集团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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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集团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设立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集团内部的决策和管理工作。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由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和重要的半紧密层企业代表共同组成,负责人一般由核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核心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依法制定的企业集团章程予以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成员企业均须严格遵守,照章施行。
第十七条 经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与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之间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母公司对自身和子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并对国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资产未进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按省人民政府有关对国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核心企业与被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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