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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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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2013)提要:抵押房屋价值不得少于农房建造投资总额,该商品住房未设置任何抵押且无房屋产权法律纠纷,可用于法律处置。抵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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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3〕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海盐县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效解决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村职工在农房改造建设中的筹资难题,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海盐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海盐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贷款条件

  在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分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建造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非户主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须为配偶或同一户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申请人在申请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符合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要求,具有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施工合同(协议)等建房审批证明材料;

  3.能提供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有关抵押或担保方式;

  4.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5.愿意办理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或借款人人身意外险;

  6.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海盐县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抵押及担保

  借款人申请农村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包括商品住房作抵押、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作担保、农户联保等三种方式。

  (一)商品住房抵押

  申请人须用本人及配偶或第三人名下在本县范围内具有完全产权可用作抵押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抵押房屋价值不得少于农房建造投资总额,该商品住房未设置任何抵押且无房屋产权法律纠纷,可用于法律处置。抵押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并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2.住房抵押须经住房所有权人本人及相关产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

  3.房屋抵押时,借款人须将所抵押住房的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并以贷款金额办理房屋综合保险。

  (二)农户联保

  申请人须与另2-4人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为贷款提供担保。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担保

  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作担保的,担保人须与中心签订担保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担保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帐户内资金超出担保金额以上的可以提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月缴存额不得少于被担保人的月还款额。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需保留不少于借款人12个月还款额之和,一旦借款人出现停止缴存公积金、逾期还款等不良行为,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

  三、贷款额度、期限

  (一)贷款额度

  1.农村建房贷款考虑到其土地为农村宅基地(非商品房)的性质,在房屋套数的认定上可不将此套房屋计算在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可贷额度。

  2.以住房作为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所建房屋总建造费用及所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50%;

  3.以“农户联保”方式贷款的,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确定适度的贷款限额。每个联保小组最高借款额度以每人10万元信用额度的标准计算;联保小组内借款额度可调剂使用,但每人最高贷款不得超过15万元。

  4.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担保”作为贷款担保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二)以住房抵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加上所抵押房屋的房龄总和不得超过30年;以担保为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期限确定的借款人最终还贷时间,女性不得超出50周岁,男性不得超出60周岁。

  四、贷款申请时间及还贷方式

  (一)借款人应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建房批准手续,且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时,提出贷款申请。

  (二)还贷方式一般采用按月还贷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还贷方式。

  五、“农户联保”相关规定

  (一)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责任连带、规范高效”。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1.户籍在本县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守联保协议;

  4.加入联保小组之前,本人没有不良记录;

  5.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公积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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