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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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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3修订)提要: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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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发改价管〔2013〕185号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促进丽水市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2〕13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5月31日

  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停放管理和秩序维护以及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排屋等非普通住宅小区和办公、商务楼宇等非住宅物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有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推行业主自治管理、自主收费或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模式。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根据《丽水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评分》(见附件)规定的各等级服务内容和标准确定相应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和物业服务成本,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标准的所需费用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及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普通住宅小区需适当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征得物业服务区域内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后作出调整,并重新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实施。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确认时,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确认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第十二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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