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08〕697号
【颁布时间】2008-9-9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697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分局:
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遇到问题,请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活动的顺利、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拆迁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 拆迁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或拆迁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但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成立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负责拆迁许可听证的政策指导、指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协调有关部门等。
拆迁许可听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为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在市拆迁办设立办公室。
第五条 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提出听证申请的,自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拆迁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及利害关系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或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自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听证申请提交日期届满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拆迁许可的法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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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许可申请人是指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的拆迁项目的用地单位。
听证申请人是指听证会公告发布后,向市拆迁办申请参加听证会并予以登记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房屋拆迁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听证代表是指听证申请人的人数较多时(15人以上),听证申请人通过推举或抽签等方式确定的代表其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七条 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拆迁户300户以上的拆迁许可申请,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不需组织听证。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拆迁许可事项,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内容
第十条 听证应当围绕拆迁许可申请人的拆迁许可申请是否符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拆迁许可条件进行,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关于申请拆迁许可必须提交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只对其真实性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关于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许可申请人应当在听证时出示在拆迁专项资金监控账户存款的银行进帐单原件,并说明存款数额是否已符合要求。
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如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以及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许可申请人能提供该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拨款建设的资金证明文件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听证时拆迁许可申请人应当说明已按照市国土房管局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并进行可行性说明。有安置用房的,应说明安置用房的产权自有且无抵押。
第四章 听证组织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拆迁许可审查部门、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鉴定人和翻译人;必要时可设1-3名听证员参加听证,是否设置听证员以及参加听证的听证员人数由拆迁许可听证领导小组决定。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及听证员由拆迁许可
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代理证明递交听证主持人。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以及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查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拆迁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拆迁许可申请的利害关系人。
拆迁许可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以及听证员回避。鉴定人、翻译人、听证员及记录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二)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维持听证秩序;
(四)决定中止、终止听证;
(五)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听证会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三十日前,市拆迁办应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申请登记期限、听证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听证会公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重大紧急的拆迁许可事项,市拆迁办应当在听证会十五日前,办理前款公告事宜。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提供自己是拟许可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有效证明,并按公告的申请登记期限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
对于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登记。登记时应当核查前述有利害关系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听证申请人超过15人的,通知听证申请人通过推举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听证代表(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听证代表人数不超过15人。
听证代表参加听证时,应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听证代表推举结果书(示范文本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市拆迁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4)送达拆迁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等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事由、内容;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四)拆迁许可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人(或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证纪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听证通知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延期听证和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举行听证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明确听证内容及范围,宣读听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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