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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9)

浏览:6369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保安服务组织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招聘保安员;
    (二)违反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标志和器械;
    (三)所属保安员在执行职务中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安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设立保安培训学校

www.dichanshequ.com (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证件及保安器械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保安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由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或者保安员本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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