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8号
《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日
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扩大国际贸易,规范和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仓储物流、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和销售以及金融等业务。
第四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爱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保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全省保税区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税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调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保税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的行政、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公布保税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保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投资者在保税区的投资项目;
(四)保税区土地的开发和建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发证等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保税区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发证、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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