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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浏览:6879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二)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公告、文件。
    (三)地图、报刊、广播、电视和有关书籍。
    (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三条 书写标准地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按国家公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等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门牌及广告业务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应当向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书。
    第十五条 公开出版全市性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前送市地名行政管理

www.dichanshequ.com 部门审核,并在出版后送回备案;区、镇性的,由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全市性标准地名统一由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撰出版。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第十八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按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的牌、碑、桩、匾等形式的标志物。
    地名标志标示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按规范书写汉字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标准进行设置、维护和更换。
    第二十条 下列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一)住宅小区、村、街巷。
    (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名标志。
    同类型的地名标志,其设置位置和样式应统一。
    第二十一条 以下地名标志设置,由有关管理部门设置、维护、更换:
    (一)行政区划界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公路、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城市道路、街巷、桥梁、隧道等地名标志,由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开发单位负责。
    (四)村牌、村内路、街、巷等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楼群、大型建筑物地名标志,由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开发单位负责。
    (六)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由区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地名标志,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八)门牌由公安部门负责。
    民政、公安、交通、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不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各类物品;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报所在区以上地名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施工结束前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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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bsp;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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