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国房〔2008〕38号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配租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 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 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二)社区工作站
第三章 配租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货币配租的租金补贴标准可以按照户籍所在辖区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实物配租优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四章 资金与房源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实施情况,分别编制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计划资金安排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市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廉租住房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护和货币补贴发放,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将资金划拨至廉租住房资金专账。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全市每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政府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政府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按规定不予拆除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全市的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指定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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