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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草案)

浏览:6953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颁布日期:2002年2月2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

    内  容: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单位和自然人不得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本市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自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和综合性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区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招标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不需要招标人落实资金的招标项目除外。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www.dichanshequ.com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重点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与招标项目价值相比公开招标成本相对过高的;
    (五)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同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自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从事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在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与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资质和资格条件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

www.dichanshequ.com 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时间和地点,投标有效期,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和地点;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三)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预付款保函;
    (四)投标函及附件、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六)投标辅助资料;
    (七)资格和资信证明;
    (八)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九)招标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不得超出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投资总额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概算额。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地方重点项目一般不得少于五十日。
    第二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放弃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接到通知后,应当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的,无权要求返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以及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招标人设置标底的,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作为两个以上投标人或者联合体的成员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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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bsp;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应当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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