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市财政局应当参加行政诉讼的。
第二十九条 诉讼代理人一般由法制处和相关处室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对不服有关处室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有关处室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法制处。法制处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审核,报主管局长复审后,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提交人民法院。
对不服市财政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处提出答辩状,报主管局长复审后,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市财政局负责人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一)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北京市政府委托,北京市财政局以北京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北京市政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应当由北京市财政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处室的主管局长(或作出该决定的签发人)作为该行政诉讼代理人;经过相关的委托程序后,代理北京市政府出庭应诉。
(二)北京市财政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每年应当至少有一起案件,由局级领导(经单位负责人委托)作为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三十二条 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区县财政局以北京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北京市财政局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该区县财政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科室的主管局长(或作出该决定的签发人)同时作为该行政诉讼代理人,与北京市财政局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三十三条 法制处负责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负责统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翌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财政部条法司和市政府法制办。同时,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www.dichanshequ.com
总结财政执法工作中的经验不足;提出财政立法、财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加盖市财政局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四)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六)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七)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九)诉讼代理人委托书;
(十)行政诉讼答辩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加盖法制处印章。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财政局年度专项业务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应当有《送达回证》(附件十六)。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二ОО三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文书格式
附件一:《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
附件二:《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
附件三:《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告知书》;
附件四:《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五:《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附件六:《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附件七:《北京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
附件八:《北京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函》;
附件九:《北京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审批表》;
附件十:《北京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附件十一:《北京市财政局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www.dichanshequ.com
; 附件十二:《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
附件十三:《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附件十四:《北京市财政局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附件十五:《北京市财政局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附件十六:《送达回证》。
附件十七: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
上一页 [1] [2] [3]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程序规定》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