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04]166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取消你局收取的“交通清障费”(收费编码172006);“交通清障费-2吨(不含2吨)和22座以下小型车”(编码172006001)和“交通清障费-2吨和22座以上(含)大型车”(编码172006002)。
你局和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持此函到财政局、价格管理部门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此函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原京价(收)字[1999]第14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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