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2005-11-22
失效时间:
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2005年修订)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疫情确认
1.6 疫情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顾问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区县政府的职责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级别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响应
3.4 疫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分级响应
4.3 基本应急
4.4 扩大应急
4.5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4.6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应急响应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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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培训、演习和宣传教育
7.1 培训
7.2 演习
7.3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的基础工作,构建预防与扑灭疫情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严格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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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养禽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禽类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禽类,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4 工作原则
1.4.1 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
各级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程序,提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 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
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1.4.4 科学防治
实施科学防治,进一步建立和推广科学的免疫、消毒程序,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疫、检疫等各项工作的操作程序,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4.5 群防群控
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推广免疫、诊断、消毒技术,提高动物养殖业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增强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多方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5 疫情确认
1.5.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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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兽医实验诊断所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5.3 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1.6 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6.1 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在21日内,有4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在10个以上;或在1个区县内有4个以上乡镇发生或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区县内呈多发态势,并有人感染,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趋势。
1.6.2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在21日内,有2至3个区县发生疫情;或在1个区县内有4至9个疫点;或在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1.6.3 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在21日内,在1个区县内有2至3个疫点。
1.6.4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在1个乡镇1个疫点内发生。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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