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长负责应急指挥工作;主管副市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属地区县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疫情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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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市政府或区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本市停止一切禽类及其产品进出京,关闭所有活禽交易市场。如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卫生部门对感染者要进行隔离治疗,对与其接触的人进行隔离观察。由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对禽类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2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主管副市长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主管副市长开展工作。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和区县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市政府或区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3 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市农业局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发生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当地区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4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发生疫情区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处置。必要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技术人员到现场予以指导支持。
发生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当地区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3 基本应急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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