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从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单位抽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防疫监督、卫生防疫、公安等方面骨干人员组成应急处理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卫生防疫分队,各分队由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禽类实施扑杀,对疫区实施严格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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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区县政府的职责
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本辖区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级别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其他省区市(除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河北省、天津市外)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黄色预警: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
橙色预警:河北省、天津市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
红色预警:本市发生一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或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疑似病例。
3.2 预警发布
3.2.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批准后发布。
3.2.2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在确认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制定的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行动,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2.3 要依照疫情发布和保密的有关规定,发布和取消不同等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预警。一般和较重级别的预警,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和宣布取消。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的预警信息,需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和宣布取消。
3.3 预警响应
3.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对过境候鸟的观测和监测。禁止从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疫区国家和地区进口禽鸟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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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控制后,取消蓝色预警。
3.3.2 黄色预警响应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养禽场(户)应采取封闭饲养方式,严格控制人流物流。扩大禽类免疫效果监测范围,对免疫效价低的养禽场(户)及时补免。对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除本市指定的京外养殖基地活禽按有关规定程序进京外,停止其他外埠活禽进京。暂停全市活禽交易活动,暂停鸽子放飞,暂时关闭鸟类交易市场。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民航等渠道进京的禽类及产品进行检验检疫。联合周边省市对距离本市行政区域边界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开展强制免疫,建立本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火墙”;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强对距离本市行政区域边界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禽类免疫效果的监测,发现问题,应及时补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黄色预警。
3.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停止外埠禽类及其产品进京。必要时对本市与疫区接壤的边界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施收购。加强与河北省、天津市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在河北省、天津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橙色预警。
3.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对发生疑似病例的地区进行封闭控制,对该地区及周边地区禽类实施扑杀、强制免疫等措施。对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市农业局与市卫生局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如疑似病例排除,取消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3.4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有关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b.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d.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
饲养、经营禽类和生产、经营禽类产品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3.4.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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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可疑疫情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区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报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农业部。
认定为可疑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送市兽医实验诊断所实验室进行初步诊断;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3.4.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区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注重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区县,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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