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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职务任免、岗位调迁及员工离职制度

浏览:6616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人事制度

物业公司职务任免、岗位调迁及员工离职制度提要:员工离职制度1.被招聘员工如在试用期内要求辞职,必须提前7天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在转为正式聘用工后要求辞职的

文章 来源自 房 地产(www.dichanshequ.com)

  物业公司职务任免、岗位调迁及员工离职制度

  一、职务任免制度

  公司考察任免干部遵循“任人为贤、量才而用”的原则,并提倡管理干部能上能下。对各级主管以上职务的任免由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经总经理签发职务任免令生效,工资随职务变动。

  二、岗位调迁制度

  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调动员工的岗位,被调动的员工应服从安排。

  2.各部(室)主管在调动其管辖内员工时报公司核准后方可调迁。

  3.公司跨部门调动员工由总经理批准签发调动令。

  4.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按指定时间到办公室办理调动手续,及时到新岗位工作。

  三、员工离职制度

  1.被招聘员工如在试用期内要求辞职,必须提前7天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在转为正式聘用工后要求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如员工未能向本公司提出足够的时间或没办妥交接手续,擅自离职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3.合同期内,如属本公司之原因辞退员工,则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并按劳动局规定发给补助工资。

  4.凡辞职或被辞退之员工必须填写《员工离职会签表》。在限期内,按规定办妥离开公司手续及退还公司宿舍后,再领取当月应得工资和福利;若已办理离开公司手续,但拒不迁离公司宿舍者,公司除按市价收取房租外,有权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5.若本公司因业务变更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富余劳动力时,本公司有权决定裁减员工。被裁减人员应服从安排,不得提出无理要求,公司将会提前1个月通知并按规定发给停工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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