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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奖惩管理办法

浏览:6609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物业行政
警告

10

当月工资中扣除

 

小过

30

当月工资中扣除

 

中过

50

当月工资中扣除

 

大过

100

当月工资中扣除

 

辞退

 

 

 

 

 

 

别处罚

总办会议讨论

月工中扣除

  2.奖励: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属实应由相关部门签报奖励之。

  2.1 一等功:

  a.对公司重大业务有特殊功绩,或提供意见经采纳实行确有重大成效者。

  b. 对于舞弊或有害本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举发或防止,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

  c.遇重大突发事件,随机应变得当,或奋力相救保全他人人身安全或公司巨大财产、业主巨大财产安全。

  d.研究改善工作方法,降低成本有特殊贡献者。

  e.领导有方,使工作进展有相当成效者。

  f.拾金不昧,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

  g.奋力保全公司或业主财产安全,价值在800元以上者。

  h.有其它重大功绩者,直接经济价值在3000元以上者。

  2.2 记二等功:

  a.节约物料或对废料进行利用,卓有成效。

  b.协作2.1项条款所涉及的人员达成任务确有重大贡献者。

  c.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

  d.发现非本职工作外漏洞,迅速报告或妥为处置避免较大损失者。

  e.服务每满3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f.奋力保全公司或业主财产安全,价值在600元以上者。

  g.拾金不昧,价值在300元以上者。

  H.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2.3 记三等功:

  a. 协助2.2项条款所涉及的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较大贡献者。

  b. 遇有紧急情况,勇于负责并处理得宜者。

  c. 节省成本有具体成效者。

  d. 检举重大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经查属实者。

  e. 当选优秀员工之在岗且在职人员。

  f. 节约用水用电或其它节约行为使公司费用有明显减少者。

  g. 拾金不昧,价值在200元以上者。

  h. 保卫他人财产安全,价值在300元以上者。

  i.有其它较大功绩者。

  2.4 记嘉奖:

  a.代表公司参加外界活动,推广公司企业文化形象,其表现优良者。

  b.能及时举报或制止破坏花园环境秩序等行为。

  c.经常主动提出具有一定价值的合理化建议者

  d.工作勤勉,兢兢业业,并有具体事迹者。

  e.其它有突出表现处,足为一般楷模。

  f.揭发举报公司的一般违规违纪行为者。

  g.对完成某一项特定工作效率较高者。

  h.拾金不昧,价值在100元以上者。

  i.抢救他人或公司财产,价值在150元以上者。

  j.其它有较突出表现者。

  2.5 特别嘉奖:对公司技术改造、组织变革、管理推动有重大突破者,或对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给公司挽回巨额损失者,给予特别奖励,或其它制度所规定的奖项设置。

  3.处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属实应由相关部门签报惩处。

  3.1 开除:

  a.一年内记大过累计三次者。

  b.年累计旷工达4天(含4天)以上者。

  c.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取贿赂、佣金及回扣者。

  d.在外兼营事业影响工作,经劝告未放弃者。

  e.违抗上司或管理干部命令情节严重者。

  f.办事不力,疏忽职守,致公司受重大损失并有具体事宜情节严重者。

  g.造谣生事,煽动怠工者。

  h.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者。

  i.仿效上级主管签字图谋不轨或盗用印章者。

  j.在工作区域内酗酒,或在花园内打架斗殴、偷窃、赌博者。

  k.私自携带武器、凶器等危险物品出入花园者。

  l.因工作原因,对主管或其它干部及家属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m. 行为或口语极端恶劣者,严重损害公司形象。

  n.故意损坏设备、产品或其它物造成重大损失者,或故意泄露业务上之机密,致使公司受损者。

  o.散布不利公司之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p.违反法律受刑事审判者。

  q. 与业主打架或高声辱骂业主者。

  r.私自留宿异性并在宿舍内姘居者。

  s.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者。

  t.参加非法组织者。

  u.占有不当得利物品价值800元以上者。

  v.其它违反法令或工作规定情节严重者。

  3.2 辞退:

  a.试用期不合格者。

  b.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c.不能适应公司企业文化或企业氛围者。

  d.经查面试时持虚假简历、学历及身份证者。

  e.其它违法违纪情节严重者。

  f.未经公司领导书面批准,私自到业主家做钟点工谋利益者。

  g.未经批准,在本公司捡废品私自变卖者。

  3.3 记大过:

  a.违抗命令或延误公务情节较轻者。

  b.擅离职守或谎报信息致公司受损者。

  c.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袒护或不予以举发者。

  d.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致公司受意外损失较重者。

  e.品行不端正,或行为粗暴,屡劝不听者。

  f.与业主大声对骂者。

  g. 遇重大突发事故,责任人故意躲避致公司受损较大者,违反公司纪律,扰乱公司秩序情节严重者。

  h.忘记打卡作虚假出勤签证者。

  i.虚报加班者。

  j.在宿舍内私接电源者或私自留宿他人。

  k.故意泄漏本人或他人薪资者。

  l.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者。

  m.擅用他人工牌等证件或借工牌等证件予他人使用者。

  n.擅带违禁物品进入公司或私自携带公司物品出入花园者。

  o.执法检查人员或管理干部正当执勤检查,辱骂或威胁执行人员者。

  p.因个人失误,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者。

  q.占有不当得利物品价值500元以上者。

  r.其它失职违规情节重大者。

  3.4 记中过:

  a.管理不善或防范疏忽,致公司受损或酿成事故情节一般者。

  b.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致公司受意外损失较轻者。

  c.遇一般突发事故,责任人故意躲避致公司受损者。

  d.不服合理之工作调派,或延拒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而无正当理由者。

  e.故意损坏公司财产情节较重者。

  f.利用公司资源办私事情节较重者。

  g. 他人违规违纪查处后而作伪证者。

  h.与客户/业主发生争吵,情节严重的。

  i.未经部门主管同意,随意串岗换岗情节严重者。

  j.因个人失误,给公司造成500元以上损失者。

  k.占有不当得利物品价值200元以上者。

  l.在宿舍内发现有男女互串者。

  m.其它违规违纪失职情节较重者。

  3.5 记小过:

  a.疏忽督导致使所属人员有舞弊情形经查属实者。

  b.工作时间内卧睡、伏睡者。

  c.损坏公司财产情节较轻者。

  d.将饭菜带入宿舍或办公室用餐者。

  e.乱倒饭菜,破坏公共卫生者。

  f.用水用电后不随手关闭或随意浪费者。

  g. 未经主管同意在上班时间内会私客,或利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者。

  h.未经核准,无故不加班或不参加会议、集合者。

  i. 利用公司资源或上班时间办私事情节较轻者。

  j.利用公司计算机玩游戏者。

  k.与业主关系偶有磨擦者。

  l.占有不当得物品价值100元以上者。

  m.因个人失误,给公司造成300元以上损失者。

  n.其它违法违纪情节较轻者。

  3.6 记警告:

  a.工作时间内谈天、嬉戏、看报刊杂志及消极怠工者。

  b.行为不检,不遵守公共秩序或破坏花园环境卫生情节较轻者。

  c.上班时间内,不佩带工牌者。

  d.不服从管理经劝阻尚可以改正者。

  e.在花园写有不堪入目文字者,或在宿舍及工作场所张贴违禁图画者。

  f.捏造请假事由经查属实者。

  g.不按规定放置生活用品、文具、文书、印章及重要资料经劝无效者。

  h.无故穿拖鞋入工作场所者。

  i.与业主高声争执者。

  j.占有不当得利物品价值50元以上者。

  k.因个人失误,给公司造成100元以上损失者。

  l.其它不按规定行事情节较微者。

  3.7 特别处罚:

  a.违反社会治安条例被查处者,犯重大偷窃行为被查处者,其它重大违规违纪

  行为。

  4.奖惩申报权限:

  4.1 各级管理人员享有奖惩申报权,奖励申报时须附具体事迹报告。

  4.2 除总办外,各级管理人员不得作跨部门奖惩申报,需跨部门奖惩申报时,须

  向总经理或行政主管提出。

  5.奖励申报流程:

  5.1 有具体贡献事实,填写《员工奖励单》,并附事迹报告。

  5.2 经部门主管/部门最高主管/总经理审核后交行政部存档。

  6.惩罚申报流程:

  6.1 有具体违章事实,申报人填写《员工处罚单》并交当事人所在部门主管执行。

  6.2 经部门主管/部门最高主管/行政主管/总经理审核后并交行政部生效。

  7.惩罚不服上诉流程:

  7.1 当事人不服惩罚申报时,应在当天(超时上诉视为当事人默认申报)首先向本部门主管提出申诉。

  7.2 如当事人仍不服部门处理结果时,可在当天向行政主管提出诉讼,由行政部通知部门最高主管或呈报总经理开会讨论当事人的上诉,当天做出处理。

  7.3 如总经理或部门最高主管维持原判的,则最终的处罚结果以原始的处罚意见为有效惩罚,当事人不得上诉。

  8.应用表单

  8.1 《员工处罚单》

  8.2 《员工奖励单》


文章来源自 房 地产 (www.dichansheq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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