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处管理人员奖惩制度提要:员工表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管理处将酌情给予奖励:1)对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益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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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管理人员服务意识,鼓励其积极性、创造性并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管理人员给予应有的惩处,管理处在管理中将严格贯彻"奖优罚劣"的基本方针,即:"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小过即改,既往不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一、奖励
1.奖励条件:
员工表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管理处将酌情给予奖励:
1)对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益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2)在完成工作、任务及服务质量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3)在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使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4)节约资金和能源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检举、揭发损害管理处及住宅区利益或违规行为,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的;
8)见义勇为,舍已为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的;
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奖励方式:
1)口头或通报表扬;
2)记功;
3)晋升工资或晋级;
4)通令嘉奖;
5)授予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直接向上级将事迹书面报告和《奖惩建议申请书》呈报管理处主任办公室,经公司经理签署后执行。
二、处罚
1.过失种类:
管理人员过失分甲、乙、丙三类,触犯其中任何一条都要给以相应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甲类过失:
1)上班迟到、早退的;
2)非因工作需要,上班时间会客聊天或长时间占用电话的;
3)拖延执行上级命令的;
4)不按规定着装的;
5)有其他不道德的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乙类过失:
1)代人打卡、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5次以上的;
2)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3)当值时擅自离岗、睡岗或干私活的;
4)私藏、私拿公司各种物品占为已有或违反规定浪费、损坏、丢失公物的;
5)涂改或伪造医生证明书、各类工作记录表格的;
6)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7)没有尽职及时报告事故的;
8)使用亵渎性或辱骂语言的;
9)服务态度差,遭业主(住户)合理投诉的;
10)一切有碍生产安全和公共秩序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丙类过失:
1)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2)贪污、受贿、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隐瞒工作过失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4)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的;
5)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或公开拒绝执行上级命令的;
6)服务态度差,当年累计被客户投诉5次以上或损害客户利益的;
7)发生紧急情况时不参与救护或逃离现场的;
8)参与打架斗殴、寻衅闹事,造成人员伤亡的;
9)其他严重违犯公司规定的。
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外罚方式: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降级、撤职、罚款;
4)辞退或开除;
3.公司正式职工触犯国家法令法规,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制裁。其他人员如下规定:
1)责令停止履行职务(岗位)职权,停职期间取消浮动工资及奖金,直至另行安排工作后按新的岗位计发工资、奖金;
2)员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只按本人原工资标准的60%发给生活费;
3)被收留审查、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留用察看处分或被判处徒刑期间的工资参照《深圳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条例执行;
4)在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同时,如需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金在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公司聘用工、临时工如触犯国家法令法规,除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制裁外,公司有权随时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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