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国有资产收益
与采取作价入股方式形成的国家股有关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有:
(1)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2)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3)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4)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2、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的具体实施
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国家国资管理部门(原为国有资产管理局,现为财政部)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责组织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工作。
根据机构改革前的有关规定,中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
3、目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国家明文规定,国家股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上缴财政,但各地的实际操作方法却很不一致。根据调查,无论是省属持股单位还是部属持股单位,由土地使用权作价形成的国家股收益大部分被持股单位留用,这样,国家股收益中的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并未真正实现,有悸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处置方式的目的,影响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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