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可移动、稍经训练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是在全国普遍使用的灭火器材中比较理想的灭火工具。
(1)、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建筑灭火器的适用范围如表5-5-1-1所示。
表5-5-1-1
序号
适用范围
简要说明
1
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成(古建筑)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有火灾危险、应配置灭火器以扑灭有可能发生的初起火灾
2
已安装消火栓或(和)灭火系统的各类建筑
仍需配置灭火器作早期防护、若经费不足,允许按规范规定适量减配灭火器
3
有可能发生A.B.C和带电等火灾的大、中、小型建筑
尤其广泛适用于小城市和县城乡镇的各类中小型建筑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允许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
见国家标准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
有条件的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包括集体宿舍和单位公寓等同类同层建筑
有条件系指能解决购置灭火器的经费以及灭火器的保管、维修、定期换药与试压者
2)、建筑灭火器不适用范围如表5-5-1-2所示。
表5-5-1-2
序号
不适用范围
简要说明
1
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与库房
《建筑灭火器适用范围及危险场所划分》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