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屋面出售或出租给顶层购房户,这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享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享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屋面使用权向顶层住户出售是侵犯其它楼层购房户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归于无效。当然,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果已与其余楼层购房户达成协议则另当别论。
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出售屋面的使用权,并称此举乃收口成本的,亦属不合法。因为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等四部门于1992年7月28日发布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精神,商品房屋面的建造成本已包含于建筑总成本之内,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再行收取价款,没有法律依据,亦不符合物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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