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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浏览:6332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物管知道

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提要:关于滞纳金的问题。因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公约》约定,被告应于每月的最后一天预缴下月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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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广州番禺房地产律师提示:

  1、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差,业主有权拒交管理费吗?

  2、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怎么办?

  3、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怎么计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90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闰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加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闫洪波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法民三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具有三级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被告于1996年1月向案外人番禺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加富花园E3一A3的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涉讼房屋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

  1996年3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番禺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属部门"番禺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咨询管理"签订《加富花园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约定由上述部门对被告购买房屋所在的涉讼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于每月最后一天预交下月管理费;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逾期交纳的,则按未缴付的款项由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每天增缴2%滞纳金;如因业主欠款导致引起诉讼的,则所有因该项诉讼而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违约业主对此应负赔偿责任。

  2002年3月28日,原告与涉讼小区的开发商番禺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约定:开发商番禺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加富花园委托于原告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其中物业管理费由原告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收费标准为住宅1.50元/平方米•月;促销楼1.00元/平方米•月,其余发展商补贴。原告在庭审时表示,自2003年6月起,其自行将1.50元/平方米•月的收费标准降至1.3元/平方米•月。广州物业管理费标准。

  从2006年3月起,被告未再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为此提供了国内挂号信函以证明其多次向被告催缴管理费,但被告表示从未收到原告所寄的催款函。

  2008年7月1日,原告在未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撤离涉讼小区,后于2008年9月1日再次进入涉讼小区。在原告撤离期间,涉讼小区业主委员会临时聘请了广州市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原告再次进场后,涉讼小区同时存在原告及广州市华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个物业管理公司。

  原告称其于2009年3月1日正式撤离了涉讼小区。因多次追讨被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无果,遂于2009年6月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讼小区业委会于2002年11月11日成立,至今未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过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在诉讼中,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管理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加富花园管理公约》、挂号信、房地产权情况证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资质证书》、发票予以证实。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广州加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被告与案外人番禺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公约》及番禺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是签约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虽然广州市番禺区加富花园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但其成立后未能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而原告于2002年3月成立后,一直为加富花园进行物业管理,被告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亦按照1.5元/平方米•月及1.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至2006年2月,根据公平合理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广州物业管理费标准。按此标准计算,被告每月应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109.2元(1.3元/平方米•月×84平方米=109.2元/月),现原告要求按每月109元的标准计算物业管理费,予以确认。

  关于滞纳金的问题。因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公约》约定,被告应于每月的最后一天预缴下月的管理费,逾期交纳的,按未交款从应付日起计至支付日止,每天增缴2%滞纳金;但因《公约》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滞纳金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拖欠之日(即次1日)起计至管理费实际清偿日止,每月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总额以不超出当月管理费的数额为限。

  对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多收物业管理费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予采纳。对被告认为原告应退还收楼时缴纳的三个月管理费按金378元的主张,因原告对此不予确认,被告在庭审中亦确认上述按金由"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收取,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对被告认为原告应赔偿被告收集证据、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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