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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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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封存、启封和转移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

www.dichanshequ.com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其他。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封存手续时,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本月减少汇缴”栏中反映,并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封存人员的姓名、账号等资料。
第三十七条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恢复中断的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为职工启封原封存在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撤消、解散或破产的单位清算结束后,单位应为职工启封原封存在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办理补缴、转移或销户手续。

办理启封手续时,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本月增加汇缴”栏中反映,并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启封人员的姓名、账号等资料。
单位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属管理部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集体封存后单位启封并补缴的,其标准的核定按照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单位补缴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九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四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四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受委托银行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年审公告,由受委托银行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予配合。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www.dichanshequ.com 是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全面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缴存单位须按月足额到受委托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月给职工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有关规定,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在每年7月1日至7月10日到受委托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账户对账单,并将住房公积金结存本息余额正确记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的规定栏目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并粘贴职工照片。
缴存单位应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携带受委托银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对账单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前往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度结存余额确认审核。
受委托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准确地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结付利息,并提前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账户查询对账准备工作。
第四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予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中心”工作人员在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办理封存和转移手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和地金管委〔20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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