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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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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8.07.24   
    实施日期:1998.08.01
    (1998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管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房产、土地、园林、公安、工商、交通、(来自:www.dichanshequ.com)卫生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责任制,采取措施,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业。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进行劝阻

www.dichanshequ.com 和举报。
    第九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园林绿地、公共设施等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不得在市区街道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在市区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店外经营。冷饮摊点按照各区划定的位置设置。非机动车辆应在规定的停放点停放。
    第十二条 市区内的市政、邮电、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或管护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更新。
    第十三条 市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庭院,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四条 市区内高层建筑物和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附设灯饰,并在规定的时间亮灯;未安装灯饰或灯饰已损坏的,应在限期内安装或修复。
    第十五条 市区户外广告、标志牌、宣传栏、阅报栏、招贴栏、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做到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整洁完好,安全牢固;破损或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宣传品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在批准期满时清除。
    第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整洁美观,污损不洁影响市容的,应及时维修、清洗、粉饰。临街门窗玻璃及饰物等应保持清洁;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管理的规定。禁止将炉口、烟囱、污水口、厕所出粪口等排污口朝向街面;不得在临街门前堆放垃圾及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建设

www.dichanshequ.com 施工应实行封闭式作业;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有条件的应实行封闭式施工。
    第十九条 在市区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体整洁。凡车体有污迹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应清洗干净。禁止在街道上清洗车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应符合国家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河道等处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五)在街道和广场抛撒、焚烧纸钱;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沿途泄漏、遗撒;
    (七)司乘人员沿途抛撒垃圾、杂物;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监督实施:
    (一)沿街单位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工作;
    (二)市区主要街道、广场、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
    (三)街巷、居住区等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人清扫保洁或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风景旅游区、集贸市场、停车场(点)、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河道、明渠和河湖水面,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清扫,垃圾随扫随收,不得堆放和扫入排水井或绿地。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定时对主要街道洒水降尘。各

www.dichanshequ.com 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和枝叶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做到随产随清。
    第二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须按划分的责任地段及时清除道路冰雪。
    第二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不得随意抛撒。垃圾容器、垃圾站(点)、垃圾处理场应由设置单位指派专人管理、保洁。
    第二十六条  运输垃圾应密闭、覆盖,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须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告知所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开工后应做好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的特种垃圾,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应符合环境卫生标准,专人管理、保洁,按时开放。
    第三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粪池或化粪池。贮粪池、化粪池应定期清掏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
    第三十一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所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禁止在市区内占道进行牲畜交易或在街道屠宰牲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家禽家畜。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推广净菜进城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减少城市垃圾,并逐步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理、公共厕所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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