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2007〕93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实施西宁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临时建房(含综合开发小区、旧城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是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城南新区、海湖新区、东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生物园区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环境卫生、路灯、城市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偿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务。
第六条 收费标准:60元/平方米。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免缴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及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
(二)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不含干警住宅、营业性用房);
(三)城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等政府公益性项目;
(四)城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 城区内农民新村建设的收取标准:
(一)村民住宅原面积翻建房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农民新村建设低层建筑按标准的50%收取,多层以上按标准的3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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