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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716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青海省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海西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
    州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我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第三条 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对象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和经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及其它急需住房救助的家庭。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来自:www.dichanshequ.com):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
    经核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领取租赁补贴时,应当与当地建设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薄为准,一户一证,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

www.dichanshequ.com 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特殊困难家庭的低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现住房凭证(租赁证或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证明、无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登记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现住房情况、租金等,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或不受理的原因。
    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审批。
    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按照要求填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建设部门按照申请人困难程度安排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暂时无法解决配租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经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建设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建设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建设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建设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配租廉租住房属单位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申请人应到所住房屋产权单位或所在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办理相应租金核减审批手续,并由其出具《租金核减通知书》。
    第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建设部门、民政

www.dichanshequ.com 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部门申诉。
    第十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或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或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准入标准的,由建设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五条 各市、县、行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海西州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各地建设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第十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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