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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08)

浏览:6781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甘肃省
    嘉政发[2008]76号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单位(以下所指大中型企业)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货币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建设管理、廉租住房对象的认定,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租金的收取、配租方式的审批和货币补贴的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政府批准实施,并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城区工作办、监察、审计、物价、地税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应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衔接,逐步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六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或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没有住房的申请家庭提供一套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已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按面积差额部分进行补贴。
    第七条 本市廉租住房实行按户配租。户的计算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依据。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每户单套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www.dichanshequ.com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适时调整。
    第九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保障家庭实际发生房屋租金、面积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15㎡×家庭人数-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 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 接受社会捐赠或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筹集的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廉租住房基金账户,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货币补贴的发放。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 廉租住房对象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存公有住房;
    (二)政府或单位出资购买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三)政府或单位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政府从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中收回或回购的住房;
    (五)从未出售的公有住房中调整出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接受社会捐赠或以其它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交通和就业的便利。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规模以上小区内,开发企业以建设总量2%比例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www.dichanshequ.com     (一)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二)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和资金,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四)货币补贴的廉租家庭办理《房屋租赁证》免交有关费用;
    (五)廉租住房建设、购买、资金管理和使用等税收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市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三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实际居住;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四)家庭人口为二人(含二人且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以上且在同一户口簿登记,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或年龄40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第十九条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为达到廉租住房保障的目的,将原住房进行出售或出租的;
    (二)为申请廉租住房而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家庭户主或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嘉峪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5、特殊家庭还应提供特殊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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