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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08)

浏览:6999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甘肃省
    嘉政发[2008]76号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且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对象相衔接。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民政、城区工作办、财政、审计、监察、地税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变化,做好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投资和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区域布点,做好项目储备。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确保优先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来自:www.f

www.dichanshequ.com dcew.com),由政府负担;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向商业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具备贷款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组织协调,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同一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在成本评审的基础上制定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市物价局提出定价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销售价格,以市物价局批准的同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单位要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由市物价局批准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号和楼层、朝向差价。
    第二十条 开发经营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并依法公示的房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向市物价局申报批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项收费以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为准。各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照市物价局监制的《企业负担卡》,如实填写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申请资格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市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三年以上;
 

www.dichanshequ.com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为二人(含二人)以上或年龄35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供应对象。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过房改购房或租赁公有住房的;
    (二)已参过集资合作建房的;
    (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四)从外地调入,在调出地已参加过房改购房或已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五)为达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将现住房进行出售或出租的;
    (六)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口簿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人均住房面积按同一《房屋所有权证》内的户口人数分摊原住房面积确定。家庭人口含临时迁住外地的人口(不含申请人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第二十六条 每个低收入家庭只能拥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申请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采用资格申请、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法认定,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申请。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家庭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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