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群防群治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其成员有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医疗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治安积极分子、证人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委员会建议批准机关撤销其记功、晋级或者荣誉称号,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n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30日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