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药市场和医疗秩序的管理,查禁有毒有害食品,查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管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做好对精神病性病和艾滋病的监测、检查和治疗,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吸食毒品和对吸食毒品人员的监测、治疗、康复以及毒品的鉴定。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宣传贯彻婚姻法,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来自:www.dichanshequ.com),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及时调处乡镇之间、市县之间边界纠纷,配合组织好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城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将公共场所、开发区、城镇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公安、司法机关派出机构以及消防、交通警察等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土地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执行交通运输法规,加强治安防范管理,维护公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和铁路的运输秩序和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协同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抢劫、盗窃货运物资和旅客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农业、林业、水利、农垦、环境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山林、橡胶林、水利、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治安防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山地、林木、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权属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加强对官兵的法制教育,增强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感,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军、警、民治安联防和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武器、弹药和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三节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职工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并结合各自业务,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负责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责任: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民、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调解民间纠纷;
(三)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各种案件和灾害事故,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人员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
(六)教育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家庭应当教育其成员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的关系,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对其成员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并有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据。
公民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司法机关对揭发、检举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证据的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牺牲,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给予抚恤或者照顾;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所在地区或者单位报请有关机关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第三十四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城镇从业、无业人员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农民从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款项中开支。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待业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妥善安置其就业,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优先安置其一名亲属就业。
第三十五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的,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及时抢救和治疗。
第三十六条 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组织必需的经费,除当地财政拨款外,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可以适当集资;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组织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每年从省保险组织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支持维护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和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致残人员善后工作的专项开支。
第五章 奖 罚
第三十八条 鼓励设立维护社会治安奖励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记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着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
者帮助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成绩显着的;
(四)调解民间纠纷,成绩显着的;
(五)预防和制止刑事犯罪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着或者有突出贡献的;
(六)协助公安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被采纳,社会效果显着的;
(八)其他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未能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治安问题突出,发生特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不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导致矛盾激化,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严重失职,导致社会治安秩序混乱或者发生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事件的。
受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在当年及第二年度内不得评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综合性先进单位,有关责任人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面貌改变之前,不得评选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或者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决定暂不执行。对复议的决定仍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机构提交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后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列第十一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部门、单位不履行职责,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督促其履行,并通报批评;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政纪处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达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公民或者组织的报案不依法及时受理,或者对公民、组织申请人身、财产权的保护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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