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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管理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浏览:6877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海南省

    琼人劳保专[2006]79号
     二00六年八月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籍工程、土地规划工程、土地监测工程、地产评估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以及土地信息工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来自:www.dichanshequ.com),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www.dichanshequ.com >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学科有较深入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掌握现代土地管理的方法,具有主持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4、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主持开展重大课题的能力。

    5、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二) 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大、中型土地

    资源调查、规划、开发整理、监测、地产评估或土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或鉴定。

    2、解决两项以上行业技术难题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一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3、主持过省(部)级大、中型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实验研究、生产大纲编写等工作,并提出过有价值的建议,得到认可与采纳。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着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

www.dichanshequ.com 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4、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市县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着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着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着、合着、译着专业着作1部以上(本人着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着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着或译着。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着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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