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江西省关于印发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6170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西省

    第五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遭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维修。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维修基金。

    第五十五条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吉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更新和改造。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不得动用维修基金。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必须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与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管理

上一页  [1] [2] [3] [4] 


标签:物业管理  吉安市  江西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江西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