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遭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维修。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维修基金。
第五十五条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吉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更新和改造。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不得动用维修基金。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必须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与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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