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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08)

浏览:6892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安徽省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政[2008]42号)
2008年第16号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生产、使用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电梯设计、制造、采购、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验、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质监部门是全市电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电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电梯发生故障困人和火灾及相关救援工作,负责电梯监控系统(电子眼)的监管工作。
市建委负责对电梯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
市房地产局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并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支电梯更新和重大维修费用。
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电梯经营单位、个人进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电梯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条 本市电梯安全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承担(来自:www.dichanshequ.com),并接受市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质监等有关部门举报。市质监部门应及时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测检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予以查处。

第二章 设计、制造
第七条 电梯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对所设计的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必须对制造的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八条 电梯生产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度,电梯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电梯出厂必须附有生产单位关于该电梯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随机文件。出厂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安全部件和主要零部件,必须具有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九条 进口电梯产品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安装、维修与改造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

www.dichanshequ.com 修和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法定资质,方可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质监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的依法取得法定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和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电梯使用频繁程度,环境工作条件和电梯各部件在运行中受损程度,制订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表,并不得低于每15天保养一次的频率。
第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签定的维修保养协议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电梯维护保养见证单。电梯的维护保养应有具体的记录,记录中应标明:电梯(编号)、日期、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的认可。
(二)电梯维护保养急修见证单。电梯急修后,应作具体的急修记录,记录中应标明:电梯(编号)、日期、故障原因、维护保养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急修的认可。
(三)电梯故障登记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接到急修请求后,应作出服务记录,记录中应标明:日期、请求急修单位、接电话(记录)者、时间、派出急修人员、出发时间、完成时间、电梯编号、故障内容以及故障排除结果。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所作的维护保养记录一式两份,经使用单位确认后,分别由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及时归档保存。
电梯保养急修、维修、改造记录和电梯故障分析记录应及时交电梯使用单位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在电梯轿箱内标明维修保养标志,标志上应注明:维保单位名称、电梯编号、急修电话和投诉电话等。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电梯维护保养人员的人身安全,至少要保证两人进入现场维护保养电梯,其中一人实施监护。
第二十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必须每半年将维修保养情况书面报送市质监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选购有相应制造许可的厂家生产的电梯,其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配备须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住宅电梯的选配还须符合JG/T5010住宅电梯的配置和选择标准。
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用电、消防、通风、报警、通讯等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必须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登记标志置于该电梯的明显位置,同时应设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对于乘客电梯必须置于轿箱内),必须在安全注意事项中注明维护保养单位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一台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

www.dichanshequ.com 三)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三角钥匙保管使用制度;
(七)维护保养协议。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电梯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一)对在用电梯每天进行一次自行安全卫生检查,并作出记录;
(二)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保养;
(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本辖区内或在本辖区设立办事机构的取得法定资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使用单位在与上述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时,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协议中明确维护保养单位接到故障通知后抵达的时间限制(一般不超过30分钟),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委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载货电梯必须配备专职操作人员,非专职操作人员严禁操作。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发生电梯关人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施救。紧急情况下,直接拨打110求援,由110联动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救援物资及所耗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需停用的电梯应当及时到市质监部门办理停用备案手续,已停用的电梯严禁使用。已停用的电梯再次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向市质监部门提出书面启用申请。停用半年以上的电梯,须经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需报废的电梯应当说明报废原因,及时到市质监部门办理报废备案手续。已报废的电梯应作解体报废处理,严禁转让、出售和再次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乘客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房屋开发商(以下称开发商)对采购电梯的安全质量负责,选购的电梯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梯必须配备求助电话等配套安全设施、紧急断电自动平层装置,并且能保证轿箱内覆盖手机通信信号,对有条件的小区应在电梯内配置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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