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发商必须督促电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到市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并接受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三)开发商必须严格执行电梯验收交接制度,在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和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方可将电梯移交物业管理部门管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对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四)物业服务企业对接管后电梯的安全管理负责,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和技术资料不全的电梯不得接管。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电梯后,应及时到市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将电梯投入运行。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梯机房值班人员、电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小区业主实施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业主安全意识,使广大业主熟悉电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乘梯安全规程。
(七)小区业主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和劝导,正确使用电梯。不得用乘客电梯运载超重、超高、超长物品,严禁用水直接冲洗电梯轿箱脏物,防止造成电梯损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安全监察。
市质监部门在安全监察时,发现有
www.dichanshequ.com
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应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可在事后补发书面通知。对现场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三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对电梯使用单位开展下列内容的日常安全监察:
(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学校、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住宅小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市质监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三十五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许可或者核准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内容为:
(一)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情况,主要技术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持证及到岗履职情况,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施工前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情况;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产品(工程)安全质量和接受监督检验情况;
(四)是否超越许可或者核准范围施工、检验;
(五)是否涂改、伪造、出租或出卖许可或核准证书;
(六)电梯发生事故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安全监察,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电梯,造成严重事故的或者发生电梯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电梯检验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电梯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市质监部门接到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严重事故隐患报告,或者电梯事故报告,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督促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对涉及人员伤亡的电梯事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电梯伤亡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向市质监部门报告。市质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分析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对电梯生产、使用和检验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二)“重大维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重大维修后电梯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三)“改造”是指改变电梯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08)》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