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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

浏览:6651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 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履行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制度、业主小组长联席会议制 度和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商会

www.dichanshequ.com 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业主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会议,但应在 召开会议7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 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
    业主小组长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商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互通情况、协商解决物业管 理服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检查管理服务计划的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会同物业管理企业认真组织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 按照“业主 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严格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基金安全。每年 第一季度前,业主委员会应对上一年度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向业主(代表)大会报 告。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在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新建住宅小区应 在物业管理 用房中划出一定面积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原有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在原有 配套用房或补建项目中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可在本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列 支,也可以从配套服务设施经营收入中开支或在物为管理 公共服务费中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 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对于业 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或责令改 正,并通告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接受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合并、解散与终止,须依照业主(代表)大会的决 议并报经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商住区、写字楼、综合楼、工业区(厂房)等物业的业主 委员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5日,编者注)原来成 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应按照本办法改选为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业主委员会章程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区(含别墅、公寓等)(以下能 通称本物 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根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物业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执行国家、省有关 物业管理的法规规

www.dichanshequ.com 章。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 科学、民主、合 法的管理的手段,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整洁 、优美、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 本会由本物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代表)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市、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由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前期 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筹委会,提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 (代表)从会选举产生。
    本会自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本会设委员5-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执行秘书1名。业 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可授权执行秘书负责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业主委员会聘任。

 第六条 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2、审议决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
    3、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与其签订委托管理 合同,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批准;
    4、审查物业管理企业上年度对物业的管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审查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对本物业的年度管理工作计划、物业区域配套工程和重大 的维修工程项目;
    6、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的管理工作。
    前款的3、5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本会义务;
    1、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2、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归集物业维修基金及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6、不得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业主委员会应要 求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公布1次,接受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1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 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

www.dichanshequ.com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 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的人员以及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委员半 数以上通过 即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若表 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应做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 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由本物业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中选举 产生。委员人数为5-15人,且为单数。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组织能 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代表 大会投票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委员 并由下次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告破产3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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