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江苏省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浏览:6515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1989年9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促进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南京市(含县、郊,以下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
    长江南京段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应按照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港航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南京市港航监督处是对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县。区港航监督所是县、区范围内的内河交通安全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舶、排筏、船员管理
    第四条 各种船舶必须具备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或文件,按规定配齐持有合格职务船员证书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驾长、渡工,并按规定配足其他船员,方准航行。
    地方船舶必须持有省、市、县港航监督机构核发的证书。
    第五条 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缴纳船舶港务费,及其他各种港航规费。凡规定应办保险的船舶,必须持有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第六条 本市辖区内企业修造和营运的地方船舶及船用产品,均应向市、县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地方船舶修造厂必须经市、县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技术审核认可后,方可开工生产。
    第七条 船舶、排筏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认直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船舶、排筏的安全技术管理,完善各种安全航行责任制,使之处于适航状态,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合理调度船舶,保持在船船员的相对稳定。
    船舶、排筏经营人、所有人及船员、排工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船舶登记。
    第九条 船舶转让、买卖、报废、灭失、报停等事宜,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所有

www.dichanshequ.com 权的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船舶应在规定位置显示“船名”、“船籍港”,夜间航行显示“船名灯”,挂浆机船可以“船名牌”代替。

    第三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十一条 行驶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的船舶、驾驶引航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水上交通法规。
    第十二条 船舶、排筏航行或作业时,舱面工作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或采取其他救生措施。
    第十三条 凡进出港的船舶、排筏按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排筏进出港口签证。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必须按规定正确显示信号,严禁无航行灯的船舶夜航。
    第十五条 在港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应切实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管机关颁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中的规定。
    二、有关船舶、排筏航行、停泊、作业的规定。
    三、机动船必须由驾、机人员亲自操作、加强燎望,保持适当距离“顺序航行,严禁抢挡、挤挡”强行追越、齐头并进。
    四、机动船(队)通过渡口、桥梁、浮桥、船闸及引航道,装卸作业区或船舶密集航段和停泊区时应控制航速,以利安全。
    船舶通过设有限速牌的河段时,应按规定的航速行驶,以保证堤岸安全。
    汛期船舶行驶、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门的有关规定。洪水期船舶应控制航速或遵照当时规定的航速航行,以保障船舶、设施的安全。
    五、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应系妥锚、缆,按规定显示信号,并留有足够航行的值班人员。
    六、长江渡口上下游及内河渡口上下游应留有足够位置,在警告牌标明的水域内不准船舶、排筏停泊、掉头、编解队。
    七、顶、帮、拖船队在长江以外的内河、港区航行时,必须做到。
    (一)吊拖船队、排筏限用短正缆拖带,拖船必须具有足以控制船队、排筏的牵引力。
    (二)顶、帮船队一次不得超过两艘驳船。
    (三)超过航道标准所允许的船舶进出港,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航行和进出港。
    (四)禁止排筏人工流放,拖船拖带的排筏宽度不得超过8米,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拖船拖排进出港口应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经同意后按指定的时间行驶。
    八、凡临时或长期停泊、报废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
    第十六条 各装卸码头(点)应合理调度船舶,维持停靠秩序,保障船舶装卸作

www.dichanshequ.com 业的安全。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浮桥时,船闸、浮桥管理人员应确保船舶、排筏及时安全通过。
    第十八条 航道管理部门要保持助航标志齐全及正常工作,加强对航道保护,保持航道畅通。

    第四章 渡口及乡镇船舶管理
    第十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并,应严格按照省、市渡口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并渡口。严禁私设渡口,偷摆渡客。
    第二十条 渡口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渡口“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客定额、定制度)。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辖区内渡口及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并按有关规定配备“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得超载运输,不得超越核定航区航行:水运配载单位不准向无证、无照船舶配载,严禁无载客定额的船舶私自载客。
    第二十三条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船舶装卸危险货物应在专用码头作业。内河港区严禁停靠、装卸各种爆炸品、剧毒品及其他一级危险物品。装运其他危险品的船舶须在公安、交通部门共同指定的专用码头停靠、装卸。
    第二十五条 通航水域内禁止设置固定鱼具和拦河捕捞网具,不得放养水生植物。
    第二十六条 凡在通航水域内设置禁航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者体育竞赛,以及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当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置军事禁航区,应当事先与主管机关商定,并由主管机关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按规定设置信号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港区岸线构筑设施,应事先经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严禁设障。
    第二十八条 在通航水域内沉没、倒塌的船舶、排筏、设施,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报告主管机关和航道管理部门,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打捞。
    第二十九条 禁止船舶向水域内倾倒工业废渣、废料、砂石、泥土及船舶垃圾,并严格执行有关船舶防污规定。
    第三十条 船舶、排筏、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www.dichanshequ.com 并在48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接受调查处理。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组织调查、处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
    第三十一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造成水域污染事故,附近船舶应积极配合和服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力进行抢救,减少损失。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和严重污染事故,主管机关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来自:www.dichanshequ.com),当事人可申请主管机关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提交涉外仲裁机构仲裁。

[1] [2]  下一页


标签:交通安全  南京市  江苏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江苏省

《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