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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浏览:6515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模范遵守本办法和对交通安全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主机关或本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或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主管机关可以按照《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设施”系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管道、电缆和固定平台。
    “交通事故”系指船舶、排筏、设施的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事故。
    “地方船舶”系指各省所属省、市(地)、县航运、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乡镇船舶。
    第三十八条 军事、公安船舶的内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风景园林水域和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厂矿企业专用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其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厂矿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内河交通安全奖惩细则。
   

www.dichanshequ.com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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