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为居民提供舒适、整洁、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房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且共用设施配套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物业管理有关措施;
(二)参与住宅区验收,指导、监督物业接管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
(三)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四)培训专职物业管理人员;
(五)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活动;
(六)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考评工作;
(七)负责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 每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参加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根据住宅区范围大小,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组成人员为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章程和委员会名单报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涉及住宅区管理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表决通过。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可随时召开大会。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通过招标、招聘等形式确定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住宅区物业,依法与其订立、变更、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五)审核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维修基金申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四)有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措施。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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