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责任制,对成绩突出的物业管理单位,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予以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成其赔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一)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前未向物业管理企业报告的;
(三)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单位和个人未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的;
(四)利用物业设置广告未征得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使用人同意的。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物业管理合同;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修缮、更新房屋承重结构部位、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管理混乱,使住宅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遭受损失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性质的;
(四)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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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高档公寓、别墅区、商住区、写字楼、综合楼、工业区厂房的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和公用设施设备、附属场地;
(二)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所进行的养护、维修管理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
(三)业主,是指住宅区房屋所有权人;
(四)物业使用人(来自:www.dichanshequ.com),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或单幢住宅内,由业主和使用失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貌岸然、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六)共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位;
(七)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业主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八)自用设备,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备;
(九)住宅承重结构部位,是指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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