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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广场综合管理的通告

浏览:6962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锡政通〔2007〕7号 
    为了加强市区公共广场的管理,维护公共广场正常的秩序,保持公共广场环境整洁及市政公共设施完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游憩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公共广场的综合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公共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具有一定的公共配套设施,供公众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二、凡进入市区公共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三、市人民政府建立公共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公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共广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有关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指导公共广场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四、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喷泉设施、照明设施、景观设施、电扶梯设施、标识告示牌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二)违反养犬规定,携犬进入;
    (三)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路段内通行;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道路;
    (二)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构)筑物;
    (三)占用道路堆物或设摊经营;
    (四)偷盗、挪动、损毁窨井盖、路牌、道路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七、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化,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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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三)践踏绿地、花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
    八、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九、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观瞻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景观设施或者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吊挂、(来自:www.dichanshequ.com)晾晒物品;
    (三)随地躺卧、露宿、乞讨、拾荒;
    (四)杂耍卖艺、兜售物品;
    (五)在喷泉设施中洗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碍市容的行为。
    十、公共广场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非法出租、买卖儿童电动车、溜冰鞋、滑板车等。
    十一、在公共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商业性等活动;
    (二)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四)其它影响广场管理的活动。
    十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本规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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