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推进疏浚清淤,积极开展生态修复
(二十)积极实施河湖生态清淤。对太湖底泥淤积较多、污染较重、生物多样性较差的竺山湖、梅梁湖、贡湖、东太湖等湖区及入湖河口实施生态疏浚清淤,疏浚面积94平方公里、土方约3000万方。2010年年底前完成疏浚面积42平方公里,土方1000万立方米。结合饮用水源地保护,先行实施梅梁湖、贡湖水源地生态清淤;结合东太湖综合整治,起步实施东太湖生态清淤。继续开展县乡河道疏浚清淤,2009年年底前完成太湖主要入湖河道清淤任务,2010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县乡河道、村组河塘清淤任务,疏浚土方2.14亿方。
(二十一)建立生态隔离带。为加强生态保护,减轻对太湖水体的污染,在太湖一级保护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退渔、退养,还林、还湖、还湿地,建设生态隔离带。“十一五”期间,在沿湖1公里、主要水源保护区周边2公里、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等重点区域先行试点起步。其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要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大幅度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二十二)加强湿地恢复重建、造林绿化等生态建设。在太湖主要入湖河口、湖湾、水源保护区和沿湖湖荡地区,全面开展湿地恢复重建和植树造林,建设滨湖林带、前置库、人工湿地等生态隔离带。在太湖水域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动植物,提高湖泊自净能力。在水库上游地区,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涵养水土,保护水质。到2010年,太湖一级保护区内要完成成片造林25万亩,新建农田林网2万亩,更新完善林网5万亩,村庄绿化植树3亿株;太湖地区成片造林150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0%,村庄绿化覆盖率提高到25%,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80%。在河湖整治中,要积极建设亲水岸线,避免河床硬化。
七、大力组织科技攻关,着力提高防治水平
(二十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基础研究。从根本上解决太湖水污染问题,必须在科技进步上取得突破。要认真学习借鉴国际上湖泊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抓紧开展太湖富营养化形成及消除机理、湖体氮磷污染控制、蓝藻生长暴发机理及控制、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城镇污水氮磷深度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攻关,为综合治理太湖水污染提供支撑。聘请相关领域具有实践经验的知名专家,成立太湖水污染防治和蓝藻治理技术专家委员会,指导科技攻关,提供决策咨询。
(二十四)推广应用水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加强化工、印染、酿造、造纸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工业废水处理与排污监控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中水回用、尾水生态处理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生活污染治
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大治污资金投入力度
(二十六)积极推进环境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当量0.60元提高到1.20元,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当量0.7元提高到0.9元,逐步提高到1.4元。太湖地区的污水处理费提前调整到每吨1.3-1.6元。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不低于每吨0.2元,用于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2008年,太湖地区所有乡镇建成区开征污水处理费。从2008年7月1日起,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征收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2009年1月1日起,对所有污水处理厂征收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全面落实水资源费征收规定,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废除各地自行出台的减免政策,确保足额征收、规范使用。全面推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不断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加快修订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二十七)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太湖水污染治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必须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污染治理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较大幅度地增加对太湖水污染治理的投入,着重支持基础性、公益性治污项目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太湖调水引流、疏浚清淤、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监测预警等重点工程建设。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污染防治资金等专项资金,重点向太湖水污染防治倾斜。太湖地区各地要把污染治理作为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支出的重点,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治污工程建设,确保实现规划目标。从2008年起,太湖地区各市、县(市)要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
(二十八)加快建立新的污染治理机制。制定实施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外商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污染治理设施,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在太湖地区抓紧开展COD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在电力行业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并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九、建立完善太湖水污染治理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强化执法检查
(三十)完善监测体系。在太湖流域省市县行政交界断面、主要入湖河流、送水通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新建一批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实时监测。对太湖流域所有排放COD、氮磷污染物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省市县环保、水利部门联网,实行在线监测。加强省太湖水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全面开展监测工作。设立太湖湖区蓝藻监测站,配备太湖水污染应急监测设施,建立蓝藻水华监测预警机制。以上监测设施,在2008年6月底以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三方管理,运行和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普查,建立监测监控体系。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太湖地区农业面源污染源调查,2010年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在太湖地区设置一批农业污染定位监测点,开展环境质量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太湖水污染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十一)健全考核制度。制定实施太湖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的监测、统计制度,加强统计调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根据太湖水污染治理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除继续执行COD、SO2减排约束性计划外,将氨氮和总氮、总磷排放指标列入约束性减排计划,把减排任务和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及重点排污单位。每年向社会公布太湖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入湖河道断面水质和治污工程完成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十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抓紧修订《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城市给排水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为治理太湖水污染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对太湖地区重点污染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坚持每年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太,铁腕治污。对重大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全面实行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污染的执法管理,依法查处向太湖水域倾倒污水、垃圾、油废水等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