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核定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稽查、稽核;
(四)为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国家、省、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监督管理。
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财政、审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用人单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该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效,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追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参保人员处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回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定点医(来自:www.dichanshequ.com)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定点零售药店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政府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者侵害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因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大规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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