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提要: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来源www.dichanshequ.com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
第一条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收费项目有: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托管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寄宿制幼儿园向自愿住宿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下同)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于办园条件、课程设置特殊,难以适用现行幼儿园等级分类标准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其保教费须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于已经单独审批的幼儿园,其保教费仍按经批准同意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三)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集中代购生活用品的实际购进价计定,报当地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幼儿园划分为省优质园、市优质园、合格园三个等级,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同一等级的幼儿园由于区域位置、财政补助经费、生源状况等情况不同,可以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10%;无财政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幼儿园保教费申请浮动时,须如实填写《泰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申报表》(见附件1),经所在地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建议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文书,主要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提供反映幼儿园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包括法人登记证、办园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书及财务报告等;
(三)提供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
(四)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并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且在备案后2年内不得调整。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上年度幼儿园审计报告或成本监审(认证)报告;
(四)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泰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3);
(五)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提交收费标准备案材料,由提请收费备案的幼儿园盖章,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申请或调整收费标准备案,春学期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学期起实施的须在当年5月底前提交。
第十条 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时限提供相关备案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三)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单独设帐、独立核算、按实计收或结余未及时退款的;
(五)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且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合并收取。
第十二条 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成本、征求幼儿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后确定并予以公示。公办幼儿园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和核算办法参照《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应按月对食堂收支进行结算,向幼儿家长公布,学期末(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均在春、秋季开学时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幼儿家长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不得强制跨学期预收。托管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伙食费每月初按22天预收,学期结束按实际用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四条幼儿园利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具体上浮幅度报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备案表式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全日制托儿班)服务的,收费标准可在本园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具体上浮标准报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备案表式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七条&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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